阿德為某家上市公司董事長,但因年事已高,身體微恙,且太太已過世,希望先預擬遺囑將全部的財產分配給小孩,未免以後紛爭。阿德有三個小孩,其中小靜為家中唯一女兒,阿德認為女兒出嫁後不得回來繼承家中財產,故私下請託特助以電腦打字的方式立下遺囑,並將全部財產分給小靜以外的兩位兒子,阿德過世後,小靜才發現爸爸沒有將財產分給她,故上法院主張遺囑無效。
問:阿德所立遺囑是否有效?
何謂遺囑?遺囑方式可分為幾種?
遺囑是指遺囑人為讓自己最後意思於其過世後發生法律上之效果,而依法定方式所作之決定。我國民法將遺囑分為五種,分別為自書遺囑、公證遺囑、密封遺囑、代筆遺囑與口授遺囑(種類與方式分別訂於民法第1190、1191、1192、1194、1195條),故訂立遺囑必須符合我國民法定之五種遺囑方式,否則遺囑為無效。然而,自書遺囑最常被為使用,依民法第1190條規定,「自書遺囑者,應自書遺囑全文,且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如有增減、塗改,應註明增減、塗改之處所及字數,另行簽名。」因此,自書遺囑除必須遺囑人自行書寫全文外,還需親自簽名,且在遺囑發生效力前,如有增減或塗改,遺囑人必須註明並簽名於塗改之處。
遺產自由處分之範圍
依民法第1187條:「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故個人得以自由處分其遺產歸屬,以分配給繼承人,但前提須在不違反特留分之範圍內。然而,在探討特留分前須解釋應繼分,應繼分為各繼承人對於遺產所繼承之比例(繼承順序與比例參考民法第1138條、1144條),而特留分是指被繼承人必須保留一定部分之遺產於繼承人,因此,特留分也必須符合民法第1223條所規定之比例。本例阿德訂立遺囑將全部財產分配於其他兩位小孩(即直系血親卑親屬),而未分同為直系血親卑親屬的給小靜,已侵害小靜的特留分,故小靜可依民法主張其應得到之特留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