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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能否調動勞工離開工作地點?
發表於2020-08-13 14:59:40

 

案例:

小松在平價連鎖服飾臺北店擔任店長,因公司政策,明年初在高雄另開立一家旗艦店,讓南部民眾也能感受平價服飾的魅力,小松因在台北店銷售業績頗佳,公司希望藉由他的銷售經驗將他調往高雄,並幫他加薪,但因小松老家在台北,怕無法照顧到父母。

問:小松的調動是否合法?

 

雇主調動是否合法的判準

隨著企業全球化發展以及大環境對企業的經營愈來愈嚴苛,企業常常必須調動人力調整組織,以因應經營上的需求。而面對企業常常以要求員工配合,員工為了保住飯碗,往往不得不執行公司政策。

但是對於公司調職的要求,如果「不合理」,員工是否須要配合?又「合理」的定義是什麼呢?

我國於2015年底,正式三讀通過《勞基法》第10條之1,明訂雇主調動勞工之工作,除不得違反當初所簽訂之勞動契約外,也應符合前述條文5項原則之規定。

雇主之調動是否合法,前提必須不違反當初簽訂之勞動契約,如契約載明或企業工作規則訂定不得調職,雇主即不得使勞工調離其原有之工作場所。

雇主調動職位,必須符合以下5原則:

原則1:為企業經營上所必須,且不得有不當動機與目的。

原則2:對勞工之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

原則3:調動後工作為勞工體能及技術可勝任。

原則4:調動工作地點過遠而雇主須必要之協助。

原則5:考量勞工及其家庭生活利益。

 

雇主調動合法,勞工有到新單位上班之義務

雇主之調動如為合法,並未違反勞動契約,勞工仍有繼續服勞務之義務;反之,勞工可依《勞基法》第14條第6款「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損害勞工權益」之虞,可不經預告而向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並可依《勞基法》第17條向雇主請求資遣費。

但需留意的是,依據《勞基法》第14條第2項之規定,員工在收到違法的調職通知,亦即雇主不依前述5原則而調動工作職務,員工向雇主提出終止勞動契約並要求資遣費時,必須「於知悉損害結果之日起,30日內為之」,因此,員工須把握30天關鍵期,否則日後領取資遣費的權益可能會受損。

隨著企業全球化,企業為發展業務及經營管理,員工被調職或外派的機會大增,建議勞工在簽訂勞動契約時,最好留意是否有職務調動的相關規範,以保障自身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