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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不小心懷孕了,不能告訴父母,可以進行人工 流產嗎?
發表於2016-02-04 17:56:02

案例:

未成年人甲與乙為高中班對,有一日甲因家裡父母外出旅遊,邀請乙至家裡看電影,兩人在看電影的氣氛下偷嘗禁果。而後一個月,乙因發現生理期未來而著急至婦產科診所檢查是否懷孕,醫生診斷後告訴乙已有身孕。此時乙告訴甲要怎麼辦?因兩位仍未成年,無法擔負照顧小孩的責任,也不敢告訴父母親,兩個人想想不然偷偷找一家婦產科診所把小孩拿掉,乙是否有法律上之責任? 如婦產科醫師幫乙實施人工流產,是否有法律上責任?
 

壹. 優生保健法相關規定
 

我國優生保健法規定特定人工流產合法化之事由,可阻卻違法刑法上墮胎罪。依照優生保健法第9條,懷孕婦女經診斷或證明有下列情事之一,得依其自願,施行人工流產:
 

一、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者。
 

二、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者。
 

三、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神健康者。
 

四、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者。
 

五、因被強制性交、誘姦或與依法不得結婚者相姦而受孕者。
 

六、因懷孕或生產,將影響其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者。
 

未婚之未成年人或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依前項規定施行人工流產,應得法定代理人或輔助人之同意。有配偶者,依前項第6款規定施行人工流產,應得配偶之同意。但配偶生死不明或無意識或精神錯亂者,不在此限。第1項所定人工流產情事之認定,中央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提經優生保健諮詢委員會研擬後,訂定標準公告之。
 

由上可知我國優生保健法規定,未結婚之未成年人依照優生保健法施行人工流產時,應得法定代理人同意,此因未成年人智識薄弱,思慮欠缺成熟,往往在因為無預期懷孕之情急之下,心神不定,難以陳述其身心狀況,無法確實評估是否適於進行手術,並且選擇適當之醫療環境及具有合法牌照之醫師,有鑑於此,如未成年人因欠缺評估而隨意墮胎,將會衍生出更多的家庭及社會問題。且我國最高法院[1]認為醫師對未得法定代理人同意之未婚未成年人實施人工流產,非僅是違反醫療法告知義務而科處行政罰鍰。

 

貳. 問題探討
 

未婚之未成年婦女懷孕而有優生保健法第9條第1項6款之情事之一者,醫師為其施行人工流產時,如未經得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是否仍應負加工墮胎罪責?
 

我國法務部機關座談會針對此問題作之討論:
 

法律問題:
 

未婚之未成年婦女懷孕而有優生保健法第9條第1項所定之6款情事之一者,醫師為其施行人工流產時,如未經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是否仍應負加工墮胎罪責?
 

提案機關討論意見: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甲說: 按優生保健法之特別法,依該法第1條規定:「為實施優生保健,提高人口素質保護母子健康及增進家庭幸福,特別制定本法」,並於同法第9條第1項列舉6款得施行人工流產之事由,是只要有該6款情事之一,即不負刑法墮胎罪,至同條第2項規定應得法定代理人同意云云,應僅係對於監護權之注意規定,其法益之保護,顯較優生保健為低,衡諸本法制定宗旨,仍應認醫師無庸負墮胎刑責。
 

乙說: 依優生保健法第2項規定,未婚之未成年或禁治產人,依前項規定施行人工流產,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如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該法並無另作處罰規定,是縱合乎第1項6款情事,仍應取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否則仍應負墮胎刑責。
 

審查意見:擬採乙說:
 

座談會研討結果:同意審查意見,採乙說。
 

依此法務部討論之問題,即未婚未成年婦女雖有優生保健法第9條第1項6款事由之一,是否仍需要經法定代理人同意?還是僅須符合本法6款事由,不須法定代理人同意即可實施人工流產?對此,法務部擬採乙說見解,並將乙說修正。修正後之見解如下:

依優生保健法第9條第2項規定,未婚之未成年或禁治產人,依前項規定施行人工流產,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如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該法並無另作處罰規定,是縱合乎優生保健法第9條第1項6款情事,仍應取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否則為其施行人工流產之醫師仍應負墮胎刑責。
 

目前司法實務見解普遍採取乙說看法,最高法院 94 年台上字第 6463號刑事判決認為:「優生保健法之立法目的,係在於實施優生保健,提高人口素質,保護母子健康及增進家庭幸福,優生保健法第一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優生保健法第九條第一項固規定:「懷孕婦女經診斷或證明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得依其自願,施行人工流產:……」而得阻卻違法。然同條第二項前段復明定:「未婚之未成年人或禁治產人,依前項規定施行人工流產,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其中對未婚之未成年孕婦所設之限制,考其立法旨趣,乃因其心智未臻成熟,不具完全行為能力,對於事理判斷及意思決定,難期妥適,無法符合第一項所定之「自願」要件,故須得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以免錯誤決定 ,反於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家庭幸福有所影響。是未婚之未成年孕婦,縱符合優生保健法第九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但未得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猶故意為之施行人工流產者,即不得阻卻違法,依其情節,仍應成立刑法第二百八十九條、第二百九十條之加工墮胎罪或營利加工墮胎罪。」
 

 


參、 案例解析
 

一、 未成年人責任
 

未婚未成年人,未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就算符合優生保健法第9條第1項6款之情事之一者,而自行墮胎(例如服藥或運用其他方法者),會觸犯刑法第288條自行墮胎罪。本案如乙因懷孕而自行服藥墮胎,並使子宮內胎兒死於子宮中,或排出母體之外死亡,乙成立刑法第288條自行墮胎罪,可處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0元以下罰金。 


二、 醫師責任
 

婦產科醫師對於未婚未成年人實施人工流產須謹慎小心,一定要具有法定代理人同意,醫師未得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同意,就進行人工流產手術,會構成刑法第289條加工墮胎罪,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如因而致婦女於死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醫師如意圖營利而對於未婚未成年人實施人工流產,亦可成立刑法第290條意圖營利加工墮胎罪。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百元以下罰金。因而致婦女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