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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不施行心肺復甦術同意書(DNR)?簽署之效力如何?
發表於2025-01-14 11:00:21

小案例:

某甲因身體健康檢查,得知自己罹患大腸癌末期,為了不想要人生的最後一程過於痛苦,也想到自己年紀歲數已到,於是便決定自行先簽署了「選擇安寧緩和醫療意願書」。沒想到受到妻子乙的反對,並且對醫生反應意願書是沒有效果的。

請問:試問甲簽署的意願書效力如何?如甲反悔簽署,又如何使這份意願書失效?

案例解析:

放棄急救同意書(或意願書)之功能在於,當病人罹患嚴重傷病,而為前述定義之末期病人,因已認定不可治癒,病程進展至死亡已屬不可避免,使病人或家屬能夠事先同意,在臨終或無生命徵象之最後階段時,不施行心肺復甦術(包括氣管內插管、體外心臟按壓、急救藥物注射、心臟電擊、心臟人工調頻、人工呼吸或其他救治行為等)。具有完全行為能力之人,可預先立意願書,並得預立醫療委任代理人,書面載明委任意旨。不論是預立之意願書,還是末期病人簽署之意願書,得隨時自行或由委任之代理人,以書面之方式為撤回之意思表示,故並非簽署之後,即具有強制的效果。另須注意,撤回後應通報中央主管機關廢止於健保卡上之註記。

基於病人自主權,當病人本人簽署的意願書與家屬簽署的同意書皆存在時,基於病人自主之尊重,當病人意識清晰,即必須由病人決定,但病人在意識昏迷惑無法清楚表達意願之前,所明示之意思與同意書相反時,仍以明示之意思為準。病人意識不清且未簽署同意書,由家屬簽署之同意書具有效力。本案甲於還有意識與自主能力情形下,所簽署之安寧緩和醫療意願書,即有效力,不因配偶或家屬之反對而影響其效果。甲在尚有意識時,若不欲繼續維持此份意願書的效果,得隨時以書面之方式表示撤回,同時亦須向中央主管機關健保局申請廢止原先安寧醫療意願之註記;於失去意識前若有明示與原意願書相反之意思,仍需以該明示之意思為準。

結語:

常見家屬將放棄急救與放棄治療劃上等號,對於醫療人員之建議簽署產生不諒解與恐慌,實際上治療過程並未中斷,僅處理就病人於無法救治之階段,給予善終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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