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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安寧緩和醫療?
發表於2024-12-31 09:52:06

小案例:

80多歲之甲男具有多項慢性病,突因莫名休克送至A醫院,緊急搶救後暫維持生命跡象,經A醫院之乙醫師判定甲已達末期病人之狀況,可適用安寧緩和醫療照護,在沒有兩位以上醫師說明及專科醫師之診斷下,19歲之未成年家屬丙表示願意代為簽署不施行心肺復甦術同意書。

請問:這樣的替代方式是合法的嗎?不施行心肺復甦該如何簽署?乙醫師是否違法?

案例解析:

安寧緩和醫療照護及簽署不施行心肺復甦術同意書之目的在於尊重醫療自主,維護病人善終之權益,且簽署不施行心肺復甦術同意書須符合安寧緩和條例第7條之相關規定,不施行心肺復甦術的病患應由二位醫師診斷確認為末期病人,且應由有意願人簽署意願書,但未成年人簽署意願書時,應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如未成年人無法表達意願時,則應由法定代理人簽署意願書。

本案例因未有2位以上專科醫師之診斷,僅由乙一位醫師診斷,並不符合前揭規定。

若甲本人未簽署意願書,又陷入意識昏迷時,則需符合上開規定由最近親屬出具同意書代之,始得不施予心肺復甦術。而所謂最近親屬之範圍,依本條例第7條第4項第2款須以「成年子女、孫子女」方符合規定。

本例中丙只有19歲,依民法第12條之規定為未成年人(本條修正為18歲成年,於就112年1月1日實施),故無法由其代為出具同意書。若醫師違反本條例第7條規定,依同條例第10條規定,會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處1個月以上1年以下停業處分或廢止其執業執照之行政責任,不可不慎。

結語:

為維護病人最後善終,以及尊重末期病人之醫療意願及其權益保障,我國於2000年5月通過制定「安寧緩和醫療條例」(下稱本條例),並在2012年12月依循世界衛生組織(WHO)之定義,修正安寧療護定義,使標準與世界各國相同,值得肯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