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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2024-12-02 12:04:16

案例:

甲男與乙女為新婚夫妻,甲男婚後不久因遇到金融海嘯被公司裁員。因怕經濟狀況不穩定,無法負擔照顧撫育小孩的費用,於是未得乙女同意,逕自至診所請A醫師為他施行結紮手術,決定往後不再生育。

請問:A醫師是否有法律上責任?

案例解析:

依優生保健法第10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若已婚或未婚男女經診斷或證明其本人或其配偶有遺傳性、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本人或其配偶四等親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或本人或其配偶懷孕或分娩,有危及母體健康等情形之一,得依其自願,施行結紮手術;但若已婚男女並未符合優生保健法第10條第1項但書規定之3款事由,而仍欲實施結紮手術,則需經配偶同意。

但基於尊重個人身體自主決定權,應將優生保健法第10條第1項本文規定之配偶同意權,解釋為行政上措施,而非必須經配偶同意,才能實施結紮手術,縱使未經配偶同意,仍然可以依其自願,逕自實施結紮手術,而為其實施結紮手術之醫師,亦不會構成刑法第282條加工重傷罪。因此本案中,甲男基於其個人經濟狀況無法負擔照顧子女責任之理由,欲實施結紮手術,雖然未符合優生保健法第10條第1項但書規定之3款情形,依該法第10條第1項本文規定,原則上已婚之甲男應得其配偶乙女之同意才能實施結紮手術。但是如同上開解釋,本書認為,無論甲男是否已得到其配偶乙女之同意,其依然可依其自願,實施結紮手術,另一方面,為甲男實施手術之A醫師,則可依優生保健法第10條之規定阻卻刑法第282條加工重傷罪之違法。

結語:

​現行《優生保健法》將啟動更名與修法,名稱擬變更為《生育保健法》,規定妻子若欲接受人工流產手術或結紮手術須經配偶同意,將改為不需經配偶同意,草案預計於2021年3月公告,未來修法動態值得追蹤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