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甲男與乙女交往至今已6年,因乙女的奶奶已屆80歲高齡,非常希望能抱一個孫子,但因乙女在準備公務員考試,雖與甲男今年完婚,但雙方共識先不要有生小孩的計畫。婚後有一日,甲男與乙女至婦產科診所做健檢時,發現乙女已懷胎3個月,但再3個月後就是國家考試。
請問:乙女想拿掉小孩,需要經甲男同意嗎?如乙女未得甲男同意,偷偷至婦產科診所實施人工流產,乙女與醫師是否有責任?
案例解析:
懷孕婦女未得其配偶同意而自行墮胎,或至婦產科診所實施人工流產,則懷孕婦女或醫師是否可阻卻違法?有論者認為配偶同意權為雙重同意,即除懷孕婦女同意外,配偶亦需同意實施人工流產,方可阻卻刑法墮胎罪違法。亦有論者認為配偶同意權為注意規定,決定權仍在懷孕婦女,如果配偶同意權的規範目的,被解釋為配偶有墮胎否決權,無疑會使婦女流於附隨與無獨立法律地位之狀態。
上述2種說法各有所據,依照優生保健法第9條文義解釋,應係指夫妻雙方雙重同意,如僅有夫妻一方同意則無法實施人工流產。由此可知,若依本條文義解釋,雖懷孕婦女實施人工流產應得配偶同意,但配偶同意亦無法取代懷孕婦女之同意。另依目前我國實務見解與學說多認為配偶同意權為注意規定,有配偶之懷孕婦女未得配偶同意實施人工流產,少有以墮胎或加工墮胎罪之罪名將醫師論罪。未來是否訂定懷孕婦女於例外情形時不需配偶同意即可實施人工流產,或將本項刪除,為未來值得深思之地方。
本案中,雖然依優生保健法第9條第2項規定,乙考量生產將影響其準備國家考試的生活規畫,想要依據同條第1項第6款事由實施人工流產時,應得其配偶甲之同意。但考量優生保健法第9條第2項之立法目的,並對本條文作體系解釋,似應認為甲並無墮胎否決權,因此,如果乙於未經甲同意的情形下,自行至婦產科診所實施人工流產,亦難認為乙或為其實施人工流產的醫師有刑事上責任。
結語:
現行《優生保健法》將啟動更名與修法,名稱擬變更為《生育保健法》,規定妻子若欲接受人工流產手術須經配偶同意,將改為不需經配偶同意,草案業於2022年3月公告,未來修法動態值得追蹤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