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甲男與乙女從大學時開始穩定交往持續到畢業後出社會工作,某日乙女發現自己懷孕了,非常緊張的打電話給甲男,請甲男陪她去婦產科檢查確定是否懷孕。經婦產科醫師檢查後確定乙女已懷孕2個月,甲男希望拿掉小孩,乙女也覺得兩人目前經濟狀況尚未穩定,也決定至婦產科診所墮胎。
請問:乙女可以施行人工流產嗎?
案例解析:
優生保健法第9條第1項規定特定情形下人工流產得以合法化,懷孕婦女得依其自願,施行人工流產。優生保健法第9條第1項規定,懷孕婦女經診斷或證明有下列情事之一,得依其自願,施行人工流產:
一、 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者。
二、 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者。
三、 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神健康者。
四、 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者。
五、 因被強制性交、誘姦或與依法不得結婚者相姦而受孕者。
六、 因懷孕或生產,將影響其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者。
結語:
領有專業醫師的婦產科醫師,就其專業知識判斷懷胎婦女因疾病或為防止懷胎婦女生命之危險,確有墮胎之必要,而經懷胎婦女囑託或承諾墮胎者,該醫師可適用刑法第22條業務正當行為而阻卻墮胎罪相關的罪刑的違法。] 9條第1項第6款規定的情形,則乙女至婦產科診所實施人工流產,就無觸犯刑法墮胎罪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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