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案例:
甲男有高血壓及高血糖等慢性病問題,考量就醫方便,一直以來都是在家裡附近的A市立醫院看診。某日甲男回診時,向醫師表示其最近時常有胸悶的狀況,醫師認為甲男有進一步檢查之必要,但由於A醫院的設備不足,建議甲男至B醫學中心就診。甲男認為其病歷都在A醫院,若要申請調閱紙本病歷花錢又耗時。
請問:有何種方式可以讓B醫院調閱甲男在A醫院的電子病歷?
案例解析:
- 在保護隱私權的概念下,為平衡「避免人格權受侵害」、「促進個人資料之合理利用」,以及釋字603號解釋所揭櫫憲法第22條所保障的「個人自主控制個人資料之資訊隱私權」,立法上對於敏感性資訊的法律明確性有高度要求,因此2015年12月30日個資法修正時,以增列之方式,將「病歷」納入特種資料的列舉事由之一。
- 根據個資法第6條第1項第5款及第6款增加2種例外可使用特種個資之情形,包含「為協助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或非公務機關履行法定義務必要範圍內,且事前或事後有適當安全維護措施」及「經當事人書面同意。但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或其他法律另有限制不得僅依當事人書面同意蒐集、處理或利用,或其同意違反其意願者,不在此限。」又依第6條第2項規定,任何特種個資之利用,皆需落實告知後同意的基本原則。
- 本案若A醫院及B醫學中心均有介接電子病歷交換中心,甲男可簽署電子病歷跨院互通同意書,並於同意書上勾選其允許調閱的電子病歷跨院調閱單張類別,則之後甲男於B醫院就診時,B醫院的醫師就可以調閱甲男在A醫院的病歷資料。
結語:
醫生問診的過程,實際上即為一個不斷蒐集病人個人資訊的過程,醫生於診療過程中,如何能夠在有限的時間內告知病人並經其同意,又醫療機構若對於病人之資訊有醫療研究上的需要,由於個資法禁止概括同意,則如何事前先取得病人同意,是實踐面上會遇到的困難。另外,如病人依照醫療法第73條第2項及第74條規定需要轉診時,依照醫療法施行細則第52條第1項第1款,應載明病人之個人基本資料,然而,轉診後的醫院是否仍需再得到當事人的同意等問題,都仍待立法者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