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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師或病人,可否於診間錄音或錄影?門診如何確保雙方診療程序之和諧?
發表於2024-08-19 11:12:31

小案例:

甲男為某醫美診所之整形醫生,某日其於手術房內為知名女星X進行自體脂肪隆乳手術時,因早已耳聞X女之美名,試圖想打探X女有何不可告人之秘密,以用來與新聞媒體交涉,故持已開啟錄音功能之手機進入手術房內,將手機放置於衣服口袋後,將衣服留置於手術房內。於手術進行中,該手機因遭碰撞滑落地面而遭X發現。X憤而按下終止錄音鍵後,旋即報警處理。地檢署檢察官雖認甲男之行為恐涉嫌妨害秘密罪而開啟偵查程序,然經調查後並未查獲錄有關於該日手術房內甲男與X間對話之錄音檔。

請問:甲男之行為是否有觸犯法律?其法律責任為何?

案例解析:

衛生福利部為錄音錄影問題,於2015年已訂有相關行政命令─「醫療機構醫療隱私維護規範」,醫病雙方如需在診療過程中錄音或錄影,應先徵得對方之同意。衛生福利部認為以對方同意做為衡平二原則的手段,尚無不妥,然而此規範並未定有罰則。

甲醫生真的有錄到X女星的錄音檔案而交付媒體,刑事責任部分,可能構成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刑法第315條之1妨害秘密罪及第316條洩漏業務上秘密罪、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24條第1項等規定。至於行政責任部分,醫療機構及其人員因業務而知悉或持有病人病情或健康資訊無故洩漏,可能成立醫療法第72條、第103條第1項等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

結語:

法務部102年6月26日法檢字第10200107250號函表示:「醫師就診療過程進行錄影錄音之蒐集行為,除法律或法律具體明確授權之法規命令另有規定外,仍應經當事人書面同意後始得為之。」是法務部認為,醫師如就診過程進行錄影錄音之蒐集行為,除了另有法律或具體授權的法規命令規定外,仍應經當事人「書面同意」後才能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