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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人是否有權要求醫師對家屬隱瞞病情或更改決定醫療選項?
發表於2024-07-08 10:38:40

小案例:

甲每年都會定期至A醫院做健康檢查,有一年甲經診斷出胃癌末期,因甲的小孩都在國外發展,甲擔心小孩知道病情後打擊太大,因此向醫師乙表示希望不要告知他的家屬病情,僅需以腸胃道感染為由告知其家屬,也希望不要做積極治療。3個月後甲病情持續惡化,甚至有噁心嘔吐及無法站立之問題,經醫師建議安排至安寧病房,因未有積極治療,不久後甲隨即死亡。後醫院通知甲之兒子戊回來辦理,戊才發現自己的父親已死亡,表示醫院與醫師配合隱瞞病情並更改醫療選項決定,憤而向乙醫師與A醫院請求賠償。

請問:病人是否有權要求醫師對家屬隱瞞病情?抑或更改醫療選項?

案例解析:

為完整落實病人的自主選擇權,保障每個人的善終權益,我國於2019年1月6日施行「病人自主權利法」,明定病人除有知悉病情之權利外,亦有自主決定醫療選項之權利,以尊重病人醫療自主,並促進醫病和諧。適用對象除了在判定末期病人外,新增四款臨床條件,包含「不可逆轉之昏迷、永久植物人、極重度失智、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重症」。病人自主權利法第5條亦要求醫療機構或醫師應將病人之病情、治療方針、處置、用藥、預後情形及可能之不良反應等相關事項告知病患本人,若病人未明示反對,亦得將上開事項告知其關係人。

案例中乙醫師依照病患甲之意思,未告知其病情於家屬,選擇安寧治療,依病人自主權利法第4條及第5條之意旨,除非法律上有強制告知或強制通報規定,或病人已無行為能力需代理其意思,原則上應尊重病人自主決定,且甲已明白要求醫師不要將其病情告知其家人。因此,若醫事人員未透漏其病情於家屬,雖於情感上可能會有些衝突,但以法律上觀點而論,並未違反病人自主權利法之相關規定。

結語:

病人自主權利法另一大特色為,該法並無處罰規定,目的是提供病人可以選擇接受或拒絕醫療的機會,因為病人意願涉及倫理、專業判斷及個人信仰等太多不確定的變數,或甚至是家庭因素之影響,如果以處罰強制的方式,強迫醫師、病人或親屬完全依照法律的規定,並不適合也不利於該法之推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