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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慢性病連續處方箋」?
發表於2024-04-15 09:58:23

案例:

甲經醫師診斷患有糖尿病為慢性疾病患者,一直以來皆以醫師出具之慢性病連續處方箋領取藥物控制病情。惟因公司勤務調派,甲將外派至香港分公司任主管職且三個月內無法回國。請問:甲得否一次領取該慢性病連續處方箋之總給藥量?

 

案例解析:

       特約醫療機構醫師確認病患屬於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之「慢性疾病範圍」且病情穩定,僅須長期使用同一處方藥品調劑(第一級及第二級管制藥品除外),就可以要求醫師開給慢性病連續處方箋。病患可到原開立連續處方箋的醫院、診所或任何一家健保特約藥局調劑。且如有其他一般疾病,醫師也可以同時一併診治及給予處方,以節省醫療費用,因合併開立慢性病連續處方箋,其他疾病之藥品也同時免除藥品部分負擔。

       本案依「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第25條規定,保險對象持慢性病連續處方箋調劑,如預定出國、返回離島地區、為遠洋漁船船員出海作業、國際航線船舶船員出海服務或罕見疾病病人,得於領藥時出具切結文件,一次領取該慢性病連續處方箋之總給藥量。

       甲因預定之出國行程,第2、3次之調劑取藥無法於規定之「上次給藥期間屆滿前十日內」為之,因此可於首次領藥時出具切結文件後,一次領取該慢性病連續處方箋之總給藥量。且依據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103年3月27日健保醫字第1030032943號函釋,若可提供機票等其他相關證明文件供辨識者,即可不用另行出具切結文件,效力亦同。

 

結語:

患者於就診之醫療機構首次領取當次處方藥品後,往後即可持慢性處方箋和有與健保局簽約的「特約藥局」領取第2次或第3次的藥物。然而,依據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第26條,醫師處方之藥物如未註明不可替代,藥師(藥劑生)得以相同價格或低於原處方藥物價格之同成分、同劑型、同含量其他廠牌藥品或同功能類別其他廠牌特殊材料替代原處方藥品,並應告知保險對象。所以必須慎選值得信賴的藥局或是逕行到原醫療機構領取藥品,並於領取時當場點清藥物的種類與數量是否與標示的藥袋相同,當發覺有異或疑慮就可以馬上與醫藥人員諮商、洽詢,以保障自身健康安全。

相關內容,參李兆環律師著-醫病關係Q&A《得聲法律事務所系列叢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