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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手術或麻醉同意書」?誰可簽署同意書?同意書的效力為何?
發表於2024-03-18 09:25:36

案例:

某甲前往乙醫師開設之美容診所進行果凍矽膠隆乳手術,術後幾日經乙診療確認甲有雙乳不對稱之情形,並告知甲將進行乳房微調手術,經甲允諾。乙為甲進行第二次手術時,發現甲莢膜攣縮嚴重,已無從將果凍矽膠再行置入,便逕自移出甲之義乳。甲主張乙未清楚告知莢膜清除手術中可能會移除其義乳,乙未善盡告知義務,以取得原告之同意,有違反醫療法之疑慮。

請問:甲主張是否有理由?

案例解析:

    醫療法第63條第1項規定:「醫療機構實施手術,應向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說明手術原因、手術成功率或可能發生之併發症及危險,並經其同意,簽具手術同意書及麻醉同意書,始得為之。但情況緊急者,不在此限。」

    為落實「告知後同意法則」之規範,藉由向病患說明治療之風險,使病患得以知悉侵入性醫療行為之危險性而自由決定是否接受手術或麻醉,以減少醫療糾紛之發生,並維護病人身體及健康之自主權。

    在本案中,乙醫師雖確實未先告知甲在手術中可能有移除義乳之風險,惟法院仍認為,乙在手術實施中發現甲的莢膜攣縮嚴重,已無從將果凍矽膠再行置入,否則將對甲之身體健康產生危險,縱使乙真的未於術前向甲說明可能移除義乳及其風險,仍得認符合醫療法第63條第1項但書規定之情況緊急情形,而免除其說明義務。

 

結語:

要求病患或其家屬簽具同意書,乃是落實「知情同意原則」,使病患可充分瞭解手術或其他侵入性治療等所帶來之風險,基於自主意志而決定是否接受相關療程,醫師須說明至病人充分理解之程度後,病患或其家屬簽具同意書才有意義,醫師有無善盡告知義務,應實質認定,而非形式上病患已簽具同意書,即可推論醫師已踐行充分之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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