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內頁 .

若病人未主動詢問治療或病情相關內容,醫師有無主動告知的義務?
發表於2024-03-04 09:01:54

案例:

A男在X醫院出生,其父母B、C在A出生當日即簽立同意書,委由X醫院為A進行新生兒聽力篩檢等自費檢查項目,但A出院前之最後一次門診時,負責聽力篩檢的主治醫師D漏未將聽力篩檢異常之結果告知B、C,導致A錯過黃金矯正期限而造成聽力缺陷。

請問:B、C認為D違反醫師之主動告知義務,而向D請求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是否有理由?

(改編自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醫上字第16號民事判決)

 

案例解析:

    醫師的告知義務已不限於醫師法以及醫療法之規定,又擴張於其他重要事項。

    本案例中,主治醫師D漏未將A聽力異常之檢查結果告知B、C,以致於A錯失黃金治療期間而永久聽力受損,法院認為健康檢查報告之判讀及分析也屬於醫療專業領域,當發現報告有異常時,應由醫師或醫療機構主動告知病人其專業上的判斷以及病情可能的進展,並提供後續檢查及治療之專業建議,而「預約病人回診聽取檢查結果」也是屬於告知的方法一種,只要病人在醫療機構留有聯絡資料,即使病人並未回診,醫療機構仍然可以電話或寄發書面文件的方式,將檢查的異常結果通知病患。

    因此D醫師和X醫院未履行檢查報告結果異常即應通報並通知病人回診治療,難謂無疏失之處,依民法第184條第2項規定,對病患或家屬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

 

結語:

雖然醫師告知義務的內涵尚有多種,包括:理性醫師標準說、理性病人標準說、具體病人標準說等,但如果緊急情況為掌握病人救治時機或考量病患本人的意願、實際執行可能性等等原因,可免除醫師的告知義務。無論如何最好的解決方式為同時考量醫病雙方的立場,由雙方共同溝通協調。

 

相關內容,參李兆環律師著-醫病關係Q&A《得聲法律事務所系列叢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