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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生施行急救時,造成病人其他傷害,也必須負責嗎?
發表於2024-02-19 09:00:38

案例:

王小姐在醫院突然昏倒,院內路過之郝醫師隨即為王小姐急救,急救後生命徵象逐漸穩定,但是心肺復甦術造成王小姐胸口大片瘀青傷害,而電擊治療時,亦造成造成皮膚二度、三度灼傷,王小姐胸部紅腫一片,甚至部分焦黑。

請問:郝醫師是否有法律上責任呢?

 

案例解析:

醫師法第21條規定:「醫師對於危急之病人,應即依其專業能力予以救治或採取必要措施,不得無故拖延。」另醫療法第60條第1項亦規定:「醫院、診所遇有危急病人,應先予適當之急救,並即依其人員及設備能力予以救治或採取必要措施,不得無故拖延。」因此醫師在忠實履行急救義務之情況下,造成傷病患其他的損傷,是否有過失責任,則需要個案認定,依醫療法第82條第2項至第4項規定,其認定方式以「醫療上必要之注意義務」、「合理臨床專業裁量」為判斷標準。

對於心肺功能驟停之病患王小姐施與心肺復甦術及使用電擊器救護,屬必要之醫療手段,應無違反醫療上必要之注意義務,也未逾越合理臨床專業裁量。綜上,郝醫師對於王小姐盡急救義務,亦無故意或過失責任。

 

結語:

法庭不是譴責醫師的地方,而是讓醫療進步的地方,醫師擔心過度,就無法使醫療進步,萬一發生不幸的結果,醫生應坦然接受,並且追究其原因,醫療才能進步,法庭,就是這種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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