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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師虛報健保點數,可能會有什麼責任?
發表於2024-02-05 08:59:09

案例:

A皮膚科診所為全民健康保險特約診所,乙醫師為A診所的負責人及執業醫師,因有感最近皮膚科競爭激烈,生意慘淡,靈機一動,心想可以藉由病人就診的機會,要取健保卡,雖病人購賣為自費項目,嗣後卻仍向行政院衛生福利部中央健保署虛報健保點數。

請問:乙醫師可能涉及的民事、刑事或行政責任為何?

 

案例解析:

乙醫師明知病人的雷射療程為自費項目,並非健保給付範圍,卻仍向健保署虛報健保點數,詐領健保費。

刑事責任部分,乙醫師讓健保署之承辦人員陷於錯誤撥付款項,構成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罪;因為業務上製作不實之「中央健康保險局特約醫事服務機構門診醫療服務點數申報總表」之電磁記錄準文書可能成立刑法第216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

行政責任部分,醫療院所申報之款項,若經健保署審核後,有違反契約約定者,則醫療院所就該等款項,即屬無法律上原因而受利益,致原告受損害,構成公法上之不當得利,健保署本於保險人地位自享有公法上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要求乙醫師返還溢領的醫療費用。另外,乙醫師利用業務機會犯罪的行為,如嗣後經判刑確定,則乙醫師將因違反醫師法第25條第2款規定被移付懲戒。

民事責任部分,有實務判決認為詐領健保是民法第184條規定有背於公序及善良風俗之行為,因此若醫師行為致診所遭處罰鍰或停業等損害,診所可向醫師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結語:

自從有全民健保制度以來,偶有醫療院所或醫師會以盜刷病人健保卡、假造疾病、虛報保險對象住院、與藥商勾結墊高藥價,賺取藥價差等方式,虛報點數,詐領健保費。目前中央健康保險署係對所有特約之醫療院所,進行檔案分析後,會再對疑似違規院所進行行政調查,依所調查的結果審認所違反健保有關法規予以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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