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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醫療主要行為或醫療輔助行為?
發表於2023-07-24 09:03:41

案例:

小齊因感冒,前往某知名診所看診,沒想到大排長龍!為增加看病效率,診所也讓資深護士來幫忙看診,再交由其他年輕護士幫忙打針,小齊覺得十分奇怪,雖然只是小小的感冒,但由護士來看病真的合理嗎?又護士幫忙打針,也是合法的嗎?

 

案例解析:

 一般人去診所就醫時,打針或傷口換藥等醫療行為常常都是由護士處理,然而,醫師法第28條有規定,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執行醫療業務之人,會處刑責。雖然在醫師指示下之護理人員、助產人員或其他醫事人員得執行醫療業務,然而這是否意味著護士只要經過醫師指示,所有醫療行為皆可為之?不免令人感到疑慮。 在2016年醫師法修正以前,醫師法第28條(舊法)規定,原則上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不得「擅自」執行醫療業務,而何謂「擅自」,衛福部認為,應由醫師親自執行的醫療行為,如非由醫師執行時,即稱為擅自;而其他可以由醫院輔助人員,在醫師指導下所執行的醫療行為,則不視為擅自,但該行為應該視為指導醫師的行為。

在2016年醫師法修正以前,醫師法第28條(舊法)規定,原則上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不得「擅自」執行醫療業務,而何謂「擅自」,衛福部認為,應由醫師親自執行的醫療行為,如非由醫師執行時,即稱為擅自;而其他可以由醫院輔助人員,在醫師指導下所執行的醫療行為,則不視為擅自,但該行為應該視為指導醫師的行為。

又甚麼是「應由醫師親自執行的醫療行為」?

(一) 醫療主要行為:衛福部發函解釋,其認為醫療工作之診斷、處方、手術、病歷記載、施行麻醉等醫療行為,應由醫師親自執行,此乃所謂醫療主要行為。

(二) 醫療輔助行為:而其他如注射、給藥、復健等治療行為,則可由護士、助產士或其他醫事人員在各該專業範圍下依照醫囑執行,此則為醫療輔助行為,且其行為不限於醫師親自在場即可為之。

 

綜上所述,行為人從事醫療行為是否合乎醫師法第28條規定,可以歸納成下表來分析,提供給讀者快速理解:

 

          醫師

                醫事人員

     醫療主要行為

          合法

   縱經醫師指示,亦不合法

     醫療輔助行為

          合法

   須經醫師指示,方屬合法

 

結語:

在本案例的狀況下,診斷應屬醫師親自為之的工作,縱使有醫師指示,護士也無法為此行為,而應受到醫師法第28條規定之懲罰;然而打針的部分,因為並非是執行麻醉行為,在經由醫師指示下,護士是可以施行醫療輔助行為,並不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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