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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對病歷應如何保存?病人可以隨時申請病歷嗎?
發表於2023-03-20 09:00:50

案例:

國小三年級的小明上學途中不小心發生車禍受傷,保險公司告知若需要申請理賠需要提供小明的病歷,因此父親大明想替兒子至治療的A診所申請病歷,但沒想到診所已換人經營。

請問:大明還能取得小明的病歷嗎?小明的病歷保存年限為多久?而大明是否有資格替小明申請病歷資料?

案例解析:

    病歷(medical record)乃是病人整體的醫療歷史,從病人的不適症狀、就診(門診或急診)到入院、住院期間醫療團隊成員依其專業對病人所行之處置或照護、病情進展,一直到病人出院為止。因此病歷是醫療照護中的重要記錄文件,必須詳實而完整地記載下來。

    為保護病人隱私,依據醫療法第70條第1項之規定:「醫療機構之病歷,應指定適當場所及人員保管,並至少保存七年。但未成年者之病歷,至少應保存至其成年後七年;人體試驗之病歷,應永久保存。」因此國小三年級小明的病歷將會保存至成年後7年。

    醫療機構因故未能繼續開業或換人經營,依據醫療法第70條第2項、第3項之規定,接手者應繼續依規定保存病歷,病人仍可依法申請以前的病歷;若是無承接者的狀況,原醫療機構應繼續保存6個月以上,才可以銷毀,但如果醫療機構有正當理由無法保存,則由當地衛生局負責保存。

    根據醫療法第74條規定,經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之同意,可商洽病人原診治之醫院、診所,提供病歷複製本或病歷摘要及各種檢查報告資料,因此,大明可以替小明申請病歷。

 

結語:

立法院於2020年12月25日三讀修正通過民法部分條文等案,將民法成年年齡下修為18歲,並設緩衝期,定於民國112年1月1日施行。屆時未滿20歲者,已享有至20歲或成年的權利、利益,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可以繼續享有到20歲。因此對於未成年人病歷保存年限,原為20+7歲,112年後將變成18+7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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