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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進行人體試驗的程序為何?
發表於2023-03-06 09:00:52

案例:

十八歲的王同學在臺北就讀大學,偶然的機會下,王同學得知甲大醫院在徵求人體試驗受試者,王同學為了賺取「營養費」,向甲大醫院應徵試驗員,甲大醫院評估王同學是知名大學之學生,應該完全了解自己的行為,故決定由王同學自行簽定同意書,讓王同學擔任試驗員。

請問:甲大醫院是否有違法之處呢?

 

案例解析:

    醫療法第8條第2項規定:「人體試驗之施行應尊重接受試驗者之自主意願,並保障其健康權益與隱私權。」及第79條第1、3、4項規定:「醫療機構施行人體試驗時,應善盡醫療上必要之注意,並應先取得接受試驗者之書面同意;接受試驗者以有意思能力之成年人為限……(第1項)。第1項書面,醫療機構應至少載明下列事項,並於接受試驗者或法定代理人同意前,以其可理解方式先行告知:一、試驗目的及方法。二、可預期風險及副作用。三、預期試驗效果。四、其他可能之治療方式及說明。五、接受試驗者得隨時撤回同意之權利。六、試驗有關之損害補償或保險機制。七、受試者個人資料之保密。八、受試者生物檢體、個人資料或其衍生物之保存與再利用(第3項)。前項告知及書面同意,醫療機構應給予充分時間考慮,並不得以脅迫或其他不正當方式為之(第4項)。」

    本案中甲大醫院明知王同學僅為限制行為能力人,卻未得王同學之法定代理人同意,依醫療法第105條第3項及第107條第2項規定,衛生福利部得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有安全或損害受試者權益之虞時,另得令其終止人體試驗;情節重大者,並得就其全部或一部之相關業務或違反規定之科別、服務項目,處1個月以上1年以下停業處分,違反規定之行為人如為醫事人員,並依各該醫事專門職業法規規定懲處之。

 

結語:

人體試驗亦有主管機關監督之相關規範,欲施行人體試驗的醫療機構,應擬定人體試驗計畫,報請衛生福利部核准。試驗計畫核准後,人體試驗期間,衛生福利部亦可通知醫療機關提出試驗情形報告,衛生福利部認有安全之虞者,醫療機構應即停止試驗。違反規定,未經衛生福利部核准、委託或同意,施行人體試驗者,得處新臺幣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中止或終止人體試驗;情節重大者,並得處1個月以上1年以下停業處分或廢止其開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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