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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生多開健保不給付的藥物,造成我龐大的負擔,我應該怎麼辦?
發表於2023-03-01 08:59:56

案例:

王先生前往掛號看門診,醫生問他最近是否有規律量血壓?曾經吃過的降血壓藥、降血脂藥有沒有出現副作用?有沒有吃其他藥品?一連串的問題結束之後,醫師告訴王先生:「需要做些檢查並且再觀察一陣子,自己在家記錄血壓值,下次回診帶過來即可。但是降血壓藥、降血脂藥這次開新的給您,不過這藥品需要自費,等一下批價領藥就可以了。」

請問:王先生滿頭霧水,怎麼之前拿降血壓藥、降血脂藥都沒有部分負擔,現在醫師卻說要自費,到底是怎麼回事呢?

案例解析:

    依據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第16條:「保險醫事服務機構診療保險對象,有本法第47條應自行負擔之住院費用,第51條或第53條規定不給付項目或情形者,應事先告知保險對象。」為了滿足病患對於本身病況及診療上知的權利,依照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醫療機構在使用自費用藥時,亦應事前通知病患,清楚說明自費與健保給付項目之費用差異及療效等相關資訊,並讓病患有充足的考慮時間。部分機構甚至會提供「自費同意書」予病患簽署。所以,病患可詢問醫師使用自費藥品的原因?身體健康狀況是否需要這個藥品?在什麼情況下可以使用健保藥?等等問題,並可要求與醫療機構簽定書面同意書,載明自費或自付差額品項名稱、品項代碼、醫療器材許可證字號、數量、單價及自費或自付金額,並於就醫後,要求開給載明收費項目及金額之收據。

    本案中醫師未在清楚告知王先生使用自費藥品之療效與理由,依現行法規雖無明確違反此原則之民事或刑事責任,但依醫師法第25條規定,醫師執行業務違背醫學倫理或是業務上不正當之行為,醫師公會或主管機關可移付懲戒。此外,王先生亦可主動詢問自費藥品之細節與相關事宜,並可請求簽署書面之自費同意書。

 

結語: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41條第2項規定,藥物的支付項目與範圍,由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會同專家學者、醫療機構、病友團體、藥物提供商等人開會討論並擬訂,並由行政院衛生福利部核定發布,公告「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原則上,每年檢討一次。全民健康保險會依據上面「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支付費用,還沒有納入項目的藥物,除了少部分的特殊條件,經全民健康保險藥物擬訂會議暫予收載外,其他大多數為自費。此外,全民健康保險法第51條亦明定了全民健康保險不給付之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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