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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屬或友人可否代替患者就診及領藥?
發表於2023-02-20 08:25:02

案例:

甲因感冒不適必須就醫,但卻因身體不良於行、生活無法自理必須長期臥床,即便僅係就醫回診也無法承受交通來回奔波,因此父親乙欲幫甲掛號,到醫院向醫師口述病情以代替看診並領藥。不料至診間後,醫生以患者必須親自到門診接受診察為由,拒絕看診及出具處方。

請問:就診及領藥是否必須限於本人才能為之?

案例解析:

    依據醫師法第11條第1項規定,醫師非親自診察,不得施行治療、開給方劑或交付診斷書。因此醫師沒有親自診治病人就給予處方是違反醫師法的行為,除非符合特殊的規定。雖甲有長期臥床且生活無法自理之情狀,仍必須本人接受醫師診察,但可依同條第1項但書,以有特殊情形為由,尋求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醫師,以通訊方式詢問病情為之診察,開給方劑後,由該醫師囑託之衛生醫療機構護理人員執行治療,以減少就醫往返上帶給病患之負擔。

    全民健康保險爭議審議會亦多次強調,就民眾而言,在國內醫師未親自診視病患即開立處方極為普遍,雖然醫師多半從病患的利益出發,為方便病患家屬著想,但任何醫療行為都有其風險,一旦造成醫療傷害,受害者還是病患本身。病患為確保自身安全,並有效解決病痛,不應委託他人代診,且除了親自就醫外,並應注意選擇合格的醫護人員執行醫療行為;就醫師而言,為了一時方便他人,未親自診視病患即開立處方,不但觸法,必須面臨罰款、停約等處分,還可能涉及刑責,甚或陷入醫療糾紛陷阱,後患無窮,不得不防。

 

結語: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為因應實務爭議與紛爭不斷,於2011年7月13日發布「臺北市政府衛生局處理違反醫師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為使能公平、明確處理醫師違反醫師法第11條規定事件,統一認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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