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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王夫妻倆雖都喜歡孩子,但結婚多年,膝下猶虛。在自身及長輩的壓力下,夫妻倆去做了身體檢查,未料竟是王先生患有先天不孕症,但夫妻倆還是希望生命中能有個孩子,兩人在「收養」與「人工生殖」間考慮許久,參考了長輩與親戚朋友的意見,及夫妻間反覆的討論後,最後決定選擇以他人捐贈之精子與王夫人的卵子,以人工生殖的方式受胎。王夫人最終懷胎十月,順利產下一名健康的寶寶。
請問:請問胎兒與王先生之法律上關係為何?
案例解析:
目前我國民法關於父母子女關係之認定,仍以「血緣真實性」為要件。基於真實血緣之生育,養育後代,繁衍子嗣,延續香火之傳統社會價值觀,來自生物生殖之本能。是故,生物學上之父母子女,法律上亦給予相同之認定,以表示法律對自然科學真理之肯定。然而,真實血緣原則在人工生殖技術突破後,卻面臨挑戰,亦即,縱使有分娩事實之母親,生物親屬血緣上卻有可能不是胎兒的血緣生母。
因此我國人工生殖法第23條規定:「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經夫同意後,與他人捐贈之精子受胎所生子女,視為婚生子女(第1項)。前項情形,夫能證明其同意係受詐欺或脅迫者,得於發見被詐欺或被脅迫終止後六個月內提起否認之訴。但受詐欺者,自子女出生之日起滿三年,不得為之(第2項)。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七條規定,於本條情形不適用之(第3項)。」另外立法處理人工生殖子女之親子法律關係,並排除原有親屬法向生父強制認領等規定。本案依人工生殖法第23條第1項規定,該寶寶視為王先生之婚生子女。
結語:
有關親子身分之規定,我國法繼受於歐陸法系,羅馬法諺有云:「分娩者恆為母(Mater semper certa est)」、「婚姻示父(Pater est quem nuptiae demonstrant) 」,這也部分反映了我國親子關係的認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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