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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師有哪些通報義務?違法時,有何責任?
發表於2022-11-28 08:33:35

案例:

17歲的未婚少女甲,某日前去婦產科就診,主訴時常有噁心、嘔吐之症狀,乙醫師診斷期間,首先發現甲體重過輕,顯有營養不良之情形,同時身上有多處傷痕及不明針孔痕跡,後診斷甲之所以頻繁有噁心嘔吐的情形,係因懷孕導致,乙進一步的詢問甲本人詳情,甲只是精神恍惚的點點頭,乙醫師合理懷疑甲可能遭受虐待並且有施用毒品的情形。

請問:此時乙醫師應如何踐行通報義務?

案例解析:

醫師為第一線接觸病患的醫事人員之一,因此於某些情形,國家為保護被害人或防止傳染病的發生、傳染及蔓延,賦予醫師及其他醫事人員「知悉」或「發現」時有通報之義務。

包括:嬰兒出生之通報、兒童及少年一般權益保護事件之通報、兒童及少年未獲適當照顧事件之通報、疑似性侵害犯罪之通報、家庭暴力事件之通報、未成年從事性交易之通報、身心障礙者權益之通報、法定傳染病之通報、人類免疫缺乏病毒症候群陽性反應者之通報等。當醫師違反通報義務時,有些有行政罰鍰處罰,也可能還會依具體案件失職情況,考量是否有違反醫療倫理之情形,嚴重時也有可能使醫師受到懲戒。

僅「合理懷疑」少女有受虐及施用毒品的情形,應不認為醫事人員行為乃「知情不報」,否則可能課予醫事人員過重的負擔。甲少女未滿18歲未婚懷孕之事,除有特殊情形或符合通報要件外,得免予通報。

 

結語:

衛生福利部函示(行政院衛生署101年2月21日署授國字第1010002089號函):「醫事人員對於未滿18歲少女到診驗孕,除非有迫切性流產、不完全性流產或子宮外孕等非正常懷孕情形者,必須進一步接受醫療處置而未接受,或要求其定期回診而未依約診時間回診外,應得免予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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