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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習醫生可以獨立診斷、治療或開立處方籤嗎?
發表於2022-11-21 09:00:40

案例:

乙醫院急診室輪值值班時,通常會先由實習醫師、住院醫師來問診並書寫病歷,主治醫師再依值班醫師之口述及病歷資料而為判斷處理,如非遇特殊情狀,主治醫師皆不再作第二次問診工作。

請問:乙醫院與實習醫師之作法合法嗎?

案例解析:

  • 醫師法第28條雖規定「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執行醫療業務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但「在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醫療機構,於醫師指導下實習之醫學院、校學生或畢業生不罰。」
  • 且實務上也認為實習醫師為診察、類似記載病歷等、診斷、處方經指導醫師確認得以執行,適度將醫師之主要醫療業務開放給實習醫師學習機會。(參照臺灣高等法院91年度上易字第390號刑事判決)
  • 乙醫院的急診輪值,雖由實習醫生負責,但同時也有住院醫師陪同,亦有主治醫院後續指導;縱使實習醫師向病人問診及填寫病歷時,住院醫師或主治醫師並未隨同監督,和後續仍會根據值班醫生回報及觀覽病人之病歷資料加以確認並判斷處理,合乎實習醫師於醫師指導下為醫療行為之情形,並不違法。

結語:

實習醫師雖非合格醫師身分,但卻也與一般醫事人員不同,必須適度將醫師之主要醫療業務開放給實習醫師學習。但是「手術」與「執行麻醉」等可能直接危及病患健康且需要豐富經驗的部分,縱使有醫師指導,實習醫師也不能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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