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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算是善盡醫療義務?
發表於2022-10-31 09:00:22

案例:

陳先生經診斷為腎臟癌,進行右側腎臟切除手術,嗣經後續追蹤診斷,○○醫療中心評估應進行化療較佳,但是在醫師使用A藥物進行化療後,胸腔斷層檢查發現有肺損傷情形,導致嚴重呼吸困難,最後因肺部纖維化導致呼吸衰竭而死亡。

請問:○○醫療中心有無善盡醫療義務嗎?

案例解析:

  • 為使醫事人員的醫療疏失責任之判定明確化及合理化,2018年公佈最新修訂之醫療法第82條第2項與第3項明確將醫療過失責任也就是醫療義務的內涵限定為「違反醫療上必要之注意義務且逾越合理臨床專業裁量」,而判斷的標準依同條第4項「應以該醫療領域當時當地之醫療常規、醫療水準、醫療設施、工作條件及緊急迫切等客觀情況為斷」,而法院常因欠缺相關醫學專門知識,需要倚賴鑑定人—衛生福利部醫事審議委員會之協助。
  •  原則上醫審會以醫學會或相關科別教科書、醫療指引(Guideline)為「醫療常規」之標準,並且須以因人、事、時、地、物不同,在醫學中心、區域醫院、地區醫院、一般診所因設備之差異為考量。
  • 陳先生的案例,經醫審會鑑定「肺纖維化之發生機率應遠低於10%,非使用A藥物之高危險群,亦無明顯跡象可懷疑其肺部已有異常之情形。」使用A藥物會因對象及機率而產生不同副作用,陳先生非屬高危險群之病患,就一般使用量尚未達到可能引起副作用之程度時,可能因該病患個人其他特殊因素(例如特殊體質或其他病症),導致增加引發副作用之機率,有時並非使用該藥物通常可得注意之情事,所以○○醫療中心應認為已善盡醫療注意義務。

 

結語:

醫審會由醫界從事臨床工作專家10名、法律及社會人士代表5名組成,根據衛生福利部醫療糾紛鑑定作業要點第16條:「醫事鑑定小組委員會及初審醫師,對於鑑定案件,應就委託鑑定機關提供之相關卷證資料,基於醫學知識與醫療常規,並衡酌當地醫療資源與醫療水準,提供公正、客觀之意見,不得為虛偽之陳述或鑑定」協助法院釐清醫療糾紛真相!

 

有關詳細內容,參李兆環律師著-醫病關係Q&A《得聲法律事務所系列叢書》